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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学院招生章程


 湖北民族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通知精神,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湖北民族学院
  上级主管部门:湖北省教育厅
  学校代码:10517
  法人代表:戴小明
  联系电话:0718-8438945
  办学性质:公办,省属综合性大学,普通本科第二批录取院校,湖北省政府与国家民委共建高校。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
  地址:湖北省恩施市学院路39号
  网址:http://
  第三条 湖北民族学院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上级部门及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招生就业处负责学校普通本专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l、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按照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服务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
  第六条  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公布的为准。
  第七条  收费标准:依据2012年湖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招生录取工作“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实行远程网上招生录取。
  第九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不超过招生计划数的120%。录取时,根据专业志愿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排序从高到低依次录取,优先满足第一专业志愿;对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按第二专业志愿进档排序录取,依此类推;对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若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投档成绩予以调剂;无法调剂的作退档处理;对投档成绩既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在等效分相同时按英语及录取专业相关单科成绩排序录取。
  第十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的规定,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考生健康状况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新生进校三个月内,学校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身体健康检查,对不合格者,学校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外语类、音乐类、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均要求考生体貌端正、口齿清楚、听辨灵敏。
  第十三条  各专业无性别和民族限制(预科班限招少数民族考生)。
  第十四条  2012年招收的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一年学习后能正常结业的,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学校2013年招生计划进行专业分流。分流时,除财务管理、会计学、临床医学、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4个专业及艺术类、体育类之外,其他专业可以按规定分流。(各省(市、自治区)教育厅明文确定了分流专业的除外)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时,对进档考生在专业和文化成绩双上线的前提下(按相关省份2012年艺术类专业招考规定,有统考要求的须专业成绩达到本科合格线上),按以下原则录取:
  音乐学、舞蹈学专业按校考专业成绩70%与高考文化成绩30%相加排序,择优录取;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校考专业成绩40%与高考文化成绩60%相加排序,择优录取。
  美术学、艺术设计专业以相关省份的统考专业成绩60%与高考文化成绩40%相加排序,择优录取(以综合成绩投档的省份即按综合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体育类专业男生身高不得低于168cm,女生身高不得低于158cm,录取时按投档成绩综合排序录取。
  第五章 学历、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  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湖北民族学院验印的相应学位证书。
  第六章  奖学金及贫困生资助
  第十八条  为鼓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上进,学校设有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等。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均可参加每学年度奖学金评定。学校奖学金按照特等、甲等、乙等、丙等奖励,奖励面不低于在校生的30%。
  第十九条  学校开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按国家政策申请助学贷款,用以支付学费、住宿费,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大部分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学生可在家庭所在地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贷款,也可在手续齐备的情况下向指定商业银行申请办理助学贷款。学校还多方吸引社会资助,开展扶贫帮困活动,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组织和个人从事招生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湖北民族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联系我们:
  学校地址:湖北省恩施市学院路39号 邮编:445000
  招生部门:湖北民族学院招生就业处招生办公室
  咨询热线:0718-8439097 8437668
  18986868255 18986868256
  QQ咨询:1592916840  405373709
  信息发布及答疑平台:
  http://(湖北民族学院招生信息网)
  http://(湖北招生信息网)
  http://(教育部高考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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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1-10 12:27:52【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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