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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招生章程


湘潭大学201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指招生工作涵盖的主要招生形式有:参加普通高考的学生(含自主招生、国防生、艺术类考生、体育特长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煤炭企业优秀青年单独招生),保送生,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
  第三条学校校名:湘潭大学,学校地址:湖南省湘潭市,英文译名:XiangtanUniversity,邮政编码:411105,招生咨询热线:0731-58293275、58293451,传真:0731-58293452,湘潭大学网址:,电子邮箱:zhaosheng@。
  第四条学校为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全国重点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学校座落在毛泽东主席的故乡——湘潭市,是湖南省人民政府、教育部共同重点支持建设高校,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学校。
  第五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及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关于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录取原则和规程,领导、组织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第七条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为具体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和学校制定的招生政策、规定,做好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协调处理招生过程中的具体事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八条学校根据学校发展规划、人才市场需求状况、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学科发展等因素制定年度招生计划,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学校根据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分省、分专业计划,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条学校及时将分省分专业计划报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相应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入学考试(考核)
  第十一条普通考生的文化课各科目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保送生、自主招生由学校组织考核测试,考核测试时间、地点、科目等以当年招生简章为准;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须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组织的文化考试。
  第十二条学校组织对非湖南省艺术类考生的专业考试,考试时间、要求及安排以当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为准。湖南省艺术类考生执行湖南省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学校组织对体育特长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的考核和专项水平测试。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学校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内调阅考生档案,具体调档比例根据生源情况由学校确定;保送生、体育特长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的调档名单由学校根据考核情况向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提供。
  第十五条学校依据考生志愿、高考成绩、综合素质择优录取,不设置志愿分数级差,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
  第十六条对进档考生,依据考生专业志愿、高考总分从高到低的顺序安排录取专业,其优惠分不计入总分,但在高考文化总分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外语类专业口试成绩突出的优先录取,文史类和理工类各专业与专业密切相关科目成绩突出的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各科成绩和报考其他院校的专业志愿情况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有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该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有明确规定以外,以考生必考科目与我校指定的选考科目成绩总和为准录取。在我校选考科目线上考生不足时,可考虑录取兼考科目考生。
  第十八条外语类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或对应专业语种,其他专业不限语种。
  第十九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除招生计划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国防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体格检查标准》。
  第二十条除招生计划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学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且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一条在我校单独组织艺术类专业考试的省份,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取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考专业测试合格证和我校发放的专业测试合格证,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划定的我校所在批次艺术类专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学校根据考生综合成绩(校考成绩 ×0.6×3.75+文化成绩×0.4)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同等条件下,专业成绩高的优先录取。
  第二十二条体育特长生、艺术特长生的高考文化成绩应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三条报考我校高水平运动员的考生,必须符合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且其运动水平须经我校专业项目水平测试认定,文化考试成绩应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录取的有关要求。第二十四条自主招生、保送生、国防生、煤炭企业优秀青年单独招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录取。
  第二十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则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湘潭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条件和学校有关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章学费标准及帮困措施
  第二十六条按湘价教[2012]44号文件实行学分制收费,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二十七条为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进一步完善“奖、贷、助、补、减”的资助体系,开通“绿色通道”,不让任何一名品学兼优的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生效,由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有关条款相悖之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在实施过程中有修订的,修订内容自修订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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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1-10 12:27:52【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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